首页 热点资讯 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 出国留学 考研考公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认定与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26 14:23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4:44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认定与处理涉及到多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将对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关于共犯的设定与认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场合,若无身份人与有身份人勾结作案,对无身份人的定性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与有身份人一同构成共犯,还是单独构成其他犯罪?实践中,一些大公司、大企业单位可能成为非法拉存求贷者,对这类公司、企业单位应如何处理?立法上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对于一般性的拉存求贷者,因其正当经营活动,应以经济违法处理,如课以重额经济罚款或勒令歇业整顿;而对黑公司或不法企业,应认定为本罪的帮助犯,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对因受存款方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者如何定性与处理。实践中,存款大户头常常以要挟存款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高存款利率、提供汽车或房屋使用权等手段,迫使金融机构不得不就范。对此类问题,理论上存在三种处理方案:双方均定罪,且均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款方定性为索贿罪,吸收存款方因“行贿”无罪;双方设定为对合犯,各自所触犯罪名不同。新刑法第387条的规定支持将存款方定性为索贿罪,因为这符合其行为特征和法定刑,不会导致量刑畸轻,也不违背我国对主观恶性更大的罪犯从严打击的基本法意。


再者,对以换好工种、安排存款大户子女就业等方式非法吸收存款者如何定性与处理。此类行为当然属于非法吸收存款,但是否一概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还存在争议。这类行为虽然扰乱金融秩序,但与抬高或变相抬高国家利率、滥冒享有吸收存款权限的金融主体的行为相比,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更为间接和轻微。因此,对这类行为一般不应按犯罪处理,只有情节特别严重者方可例外。如何判断“情节特别严重”仍需通过司法操作和经验积累来解决。


最后,对以“体外循环”方式非法以贷吸存行为的处理。以贷吸存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应按牵连犯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法定刑相对较重,因此,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可酌定为非法发放贷款罪,并根据法定刑裁量刑罚。


扩展资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