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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一个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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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7:28

首先,该的对象不是全体学生,而是对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

其次,所谓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应理解为“对于“‘交纳学费’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这两种类型毕业生的代偿”。意思是如果你在校期间是自己交学费的,符合学生国家就补偿你已经支付的学费;如果你在校期间是因为贫困采用国家助学贷款形式的,所欠银行的贷款由国家代你偿还。两者实际是国家针对两种不同交纳学费情况学生的补贴方式,最高额度都是每学年6000元。你的情况属于“学费”的范畴,只要是符合范围,可以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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