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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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1:57
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土地登记的各类情况。
第五条,土地登记分为两种类型:初始土地登记,即在一定时期内对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全面登记,包括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的初次确认。而变更土地登记则是在初始登记之外,处理日常的土地权属变更,如使用权变更、名称地址变更等,还包括注销登记。
对于土地权利人申请登记,第六条列出了必要的材料,如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建筑物权属证明、土地税费凭证等。同时,土地部门需在登记场所公示申请所需材料和相关规定。
登记流程中,第七条强调了土地部门在受理后需进行地籍调查,确认权属界线。变更登记如无权属界线变化,将依据原调查结果办理。对于登记决定,第八条明确了受理和处理期限,如所有权变更登记需在二十日内完成,而他项权利登记则在十日内。
土地证书的管理和查验在第九条中有所规定,土地部门执法人员有权查验证书,土地权利人需配合。在特定情况下,土地证书可以接受普遍查验。
对于房地产交易,第十条强调了开发用地需先办理土地登记,房地产转让时则需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当土地证书丢失,第十一条规定了补发程序,需要在报失并登报声明无异议后,方可申请补发。
最后,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明确了宗地划分等标准的制定以及土地登记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确保登记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1](2001年7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1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