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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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4:13
广东省严格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着重于耕地保护与开发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需采取措施,加强耕地保护,非耕地化,并有计划地开发新耕地,确保耕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覆盖本地区80%以上的耕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逐级分配具体数量指标。
第二十条,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开垦相应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如无法自行开垦,需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统一组织。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由市、县负责补偿。耕地开垦费纳入项目总投资,并有明确的征收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农业结构调整需确保耕地保有量达标,占用耕地者需承担责任,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开发未利用土地需科学论证,经审核批准后实施,优先开发为耕地或农用地。开发国有荒地需依法批准并颁发使用证。荒山、荒地、荒滩开发面积分级审批,农民集体所有荒地由县审批。
第二十三条,土地整理由县乡组织,整理后的新增耕地可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旧村庄改造需占用农用地时,可部分置换新增耕地面积。
第二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耕地开发年度计划,管理土地收益,用于新耕地开垦和土地整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因施工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须进行复垦,复垦不符合要求的需缴纳土地复垦费,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具体管理规定由省制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是广东省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的实际,制定的执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