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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合同权利义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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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8:53

储蓄合同的双方——储户和储蓄机构,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其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是对等的。主要体现在储户的取款自由权与储蓄机构的本金支付和利息支付义务,以及储户的安全交易权与储蓄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两对义务上。


储户享有取款自由权,这是《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取款自由”,第三十三条规定储蓄机构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不得拒绝或。储户在存入款项后,无论何种存款类型,除法律法规规定外,都有权自由取款,包括取款与否、时间地点、数额和方式的选择。例如,即使定期存款到期自动转为活期,储户仍有取款的自由,可以选择在任何营业时间、任何地点取款,且数额无特定,取款方式也由储户自行决定。


然而,现实中储蓄机构可能会以内部管理为由,对储户的取款自由权进行,这就需要明确界定取款自由的具体内容,以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储户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储蓄机构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必须履行义务,不得拖延或拒绝。


另一方面,储户的安全交易权与储蓄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争议。储户有权要求储蓄机构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和保障,而储蓄机构则需要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如在储户选择自动取款机取款时,机构有责任提供协助和提示,以防止可能产生的损失。


总的来说,储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非简单的一对一对应,而是存在相互对立和冲突,需要在实践中平衡各方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执行。
扩展资料

储蓄合同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实务中,储蓄机构开具的存单、存折或其他储蓄凭证均为储蓄合同的表现形式,证明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这些储蓄存款凭证应载明存款人的姓名、账号、货币种类、数额、存款期限、种类、利率等事项,并应加盖储蓄机构的公章及经办人员的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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