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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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7 10:12
无船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依据海商法的承运人责任章节确定的。我国海商法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因此,远洋公共承运人能享受的此责任,无船承运人同样可以享受。此外,无船承运人有权利收取运费、留置货物等,但不涉及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如谨慎处理船舶适航、合理速遣、不进行不合理绕航、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等,这些是针对实际拥有或经营船舶的远洋公共承运人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无船承运人。在免责条款中,航行过失、管船过失、船上火灾、海上救助等,也是针对远洋公共承运人的规定,无船承运人由于不实际拥有或经营船舶,自然也难以进行这些活动。
无船承运人在运输契约的权利义务中,扮演的是“二传手”的角色。其责任基于远洋公共承运人的行为,即远洋公共承运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行为是否免责,决定了无船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运输责任或免责。因此,无船承运人的责任就是不完全过失责任,但这个责任是基于实际承运人的行为作为基础的。在实际航运中,无船承运人通常与货运代理人紧密合作,提供的服务往往超出了单纯的承运人范围,因为它更多地扮演了运输组织者的角色。在安排的货物运输中,除海运过程中的实际承运人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损害、延迟交付外,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责任通常由无船承运人承担。
就无船承运人自身的行为而言,不存在不完全过失责任的说法,因为能够免责的过失皆与经营船舶相关,而无船承运人本身不经营船舶,因此与上述过失无关。如果无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自身行为有过失,造成货物损失、损害,就需要承担完全的责任。例如,如果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串通倒签House提单,导致收货人受损,就需要完全承担赔偿责任。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的责任应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承担严格责任,即在托运货物时,应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所提供的货物信息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