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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的被害利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8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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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24 06:18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拥有诸多权利,由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行使。这些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起诉阶段,被害人有权向检察人员表达对案件的看法。如对不起诉决定不满,被害人可向上一级人民申诉,或直接向人民起诉。

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被害人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发表意见。

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获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

在法庭辩论环节,被害人有权参与其中,表达自己的观点。

若被害人对地方各级人民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提出抗诉。

此外,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些诉讼权利构成了被害人的代理范围。代理范围的具体内容,需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确定,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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