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0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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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0 07:36
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的争议认定,需遵循明确的准则。开工日期应以开工通知所载日期为准。若通知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日期应为条件具备之时。若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延迟,则以通知载明日期为开工时间。若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开工日期则为实际进场时间。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处理此类争议时,将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认定:首先,若存在开工通知,以通知载明日期或条件具备日期为开工日期。其次,若承包人已实际进场施工,开工日期应为实际进场时间。最后,如无开工通知且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将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表等文件载明的时间,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来认定开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