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1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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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31 09:01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依照法律规定,可能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高消费措施。若原法定代表人欲申请解除该,需提供哪些证据?《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增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单位被执行后,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若申请解除限高措施,应证明其非单位实际控制人、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员。因此,原法定代表人解除限高措施需证明非“四类人员”。实践中,原法定代表人可通过以下证据证明自身并非四类人员:
提供劳动合同、单位离职证明、其他单位在职证明、五险缴纳凭证,证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其他单位工作。
提供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证明已非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等)。
提供被执行人公司官网公告、年度报告、股东会决定等,证明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
出具承诺书,承诺并非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员。
总之,原法定代表人解除限高措施需“自证清白”,证明与公司已彻底断绝关系。证据不足可能导致限高措施继续。
附件:纠正错误限高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联系电话:XXX.
申请执行人:XXX.
被执行人:XXX.
申请事项:依法撤销依(案号)消费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高消费措施。
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贵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及申请人采取了限高措施。申请人于XXX年X月X日完全退出公司,不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未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也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员。纠纷为公司行为,与申请人无关。因此,在申请人完全退出公司的情况下,贵院对申请人采取的限高措施无法律与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特申请贵院依法纠正错误的限高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
申请人:XXX
日期: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