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1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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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6分钟前
效力待定合同,即是交易成立后,因签署者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足导致合同效力未能明确,须由义务与权利承担方进行确认,如认可即为有效合同,反的则无效。
其特征包括:
1)已成立但效力未知,非无效亦非有效,处于待定状态;
2)最终效力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限内的决定;
3)经追认后,效力溯及至合同成立时;
4)主体特殊,包括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人和无处分权人。
此类合同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以及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这些合同的效力待定主要源于相关当事人的缔约能力、资格或处分能力不足。
赋予相关权利人承认权,让他们根据自身利益判断是否承认合同有效性,有助于维护权利人利益,推动交易发展。
因此,将此类合同定义为效力待定合同,符合权利人的意愿和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