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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事故中医院责任解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1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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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21 02:59

医疗事故引发的行政和赔偿责任皆由医院承担。
依据法律规定,如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遭受损失且医方有过失行为,则由医院负起赔偿的责。
此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亦有权根据医疗事故等级等因素对医疗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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