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2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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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5分钟前
著作权法规定: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法保护范围。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热心网友 时间:4分钟前
选择题啊?
热心网友 时间:3分钟前
语文著作(包含文学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参考作品、评论),音乐著作,戏剧、舞蹈著作,美术著作(包含了艺术作品,例如油画、素描、和雕塑),摄影著作, 图形著作(地图、技术制图及摄影以外之平面或立体图形著作物), 视听著作(即内含影像及声音互相配合之影音著作物,例如电影、电视节目等等),录音著作,建筑著作,电脑程序著作
热心网友 时间:3分钟前
著作权的客体(选、简、案)※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的条件(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指由作者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
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不保护思想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