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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五章 工程造价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2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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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确保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效性上,扮演着重要角色。首先,他们定期编制和更新适用的工程造价定额、指标以及造价指数,同时公布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和季度、半年的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指数,实施动态的工程计价管理(第三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上,遵循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规定,允许根据市场供需变化和特殊情况,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协商定价,实行质量优则价格优的原则(第三十二条)。对于工程的特殊定额项目,需要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测定和审查后方可使用,而外资参与度较高的项目则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造价(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的不同阶段,设计、施工和竣工阶段,都要求有相应的预算文件编制,确保成本控制(第三十三条)。已批准的工程预算需严格遵守,任何调整都需要原批准部门的同意(第三十四条)。大型和重点工程的竣工决算应在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其他工程则为三个月(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算、决算编制和审核过程实施严格监管,特别是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审核,必须按照市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相关文件编制和审核时,都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弄虚作假、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禁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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