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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四章涉及火灾预防、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安全培训、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火灾隐患处理、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处理、消防文职人员聘用以及消防监督管理等方面。
在火灾预防方面,条例规定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并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农村消防安全方面,条例强调农村主要道路需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需符合防火间距,设置室外消火栓,并利用天然水源设置灭火取水设施。此外,渔港码头需设置室外消火栓,渔排和渔船需配备消防器材。
在消防安全设计和施工方面,条例要求特定类型的建设工程需进行消防设计文件审核和验收,并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条件。
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条例强调各级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需严格审查消防安全条件。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同时,建筑消防设施工程专业资质承包企业需接受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面,条例规定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需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同时,要求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厨房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在消防产品使用方面,条例禁止使用不合格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并要求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工程需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在交通运输工具消防安全方面,条例要求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应配置消防器材,并标明紧急疏散标识。
在禁止行为方面,条例禁止在特定场所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在加油站、加气站等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公交车等公共交通车辆禁止载客进入上述场所。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建筑密集区和林区放飞孔明灯。禁止在住宅、地下建筑、集贸市场、商场内生产、储存、销售、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在消防安全培训方面,条例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中控室监管员、防火巡逻员等人员需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取得相应资质。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方面,举办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活动需向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消防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举办单位需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在火灾隐患处理方面,机关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需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查。
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处理方面,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需及时报告本级,由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将其列为挂牌督办事项,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
在消防文职人员聘用方面,条例规定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可受机关消防机构委托,协助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
在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收取费用或谋取单位、个人利益,不得为特定消防产品、装修装饰材料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销售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