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02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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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基于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来拟定,并经省批准,逐级分解执行。
县级以上应采取措施,确保其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缴纳超总量排污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已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必须进行,需由县级以上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上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
排污者需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类型,并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如需改变上述申报、登记内容,需提前30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排污者需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明确规定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排污。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