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02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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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6分钟前
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非自身原因未参与他人诉讼,对生效判决中对其不利部分提出撤销请求的法律程序。适用条件包括:适格当事人需满足条件一,即非原诉讼当事人;条件二,与判决结果存在直接利益损害;条件三,因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未受程序保障。
该诉状涉及对象广泛,不仅限于判决、裁定、调解书,还包括仲裁机构相关裁决和调解书。
提出诉讼的时间为:自案外人知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
管辖为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此条款明确了具备请求权或与案件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对判决有损害的第三人,在无法归责于己的情况下,可在知道权益受损六个月内,向原提出诉状。审理后,如请求成立,应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反之,则驳回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