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01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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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05 23:58
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为三年。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受害人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则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意味着,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者应于事故发生后三年内向侵权者提出赔偿请求。超过三年,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将不予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时效期间的计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即便是有特殊情况,也一般不会保护。
因此,当涉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时,受害者应妥善保存证据,如医疗报告、事故证明等,并在三年内及时向侵权者提出赔偿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