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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特种设备事故的规范报告与调查处理,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责任,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与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其报告、调查与处理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需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调查与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损失,认定性质,明确责任,并提出处理与改进措施,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接到举报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