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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中,第二章主要针对节能规划与管理的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需要协同相关部门,根据本级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县级规划应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内容。同时,节能目标与指标需按年度分解到公共机构并考核。公共机构应制定年度节能目标与实施方案,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强调了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角色,包括明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承担节能监督和指导工作。公共机构需确定能源管理岗位和工作人员,实行能源使用责任制。
第十条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交流与指导节能工作。公共机构应指派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信息收集、整理与传递。
第十一条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平台,定期公布能源消耗情况。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要求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对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逐步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工作,记录并汇总数据,定期向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告能源消费状况。
第十三条制定不同行业、系统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并监督在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在能源消耗定额内使用能源,并进行实时监测与定期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定额使用能源需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需按照规定采购节能产品与设备,禁止采购淘汰用能产品与设备。
第十六条审批部门需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规模与标准,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七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合作,调查统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能耗情况,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实施。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评估用能系统与设备的运行情况,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经2010年12月29日安徽省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6日安徽省令第23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节能规划和管理、节能措施、监督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