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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审裁定离婚的依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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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5小时前

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是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热心网友 时间:5小时前

一般都是双方都同意离婚或者原告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婚姻破裂,这样才会在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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