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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三章 捕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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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5小时前

云南省渔业条例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关于捕捞业的管理。首先,第二十一条强调了遵循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实施捕捞限额制度,具体的实施办法由云南省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捕捞者的责任,要求他们遵守国家保护渔业资源的法规和捕捞渔船的作业规范,禁止使用破坏资源的渔具,如电鱼、炸鱼和毒鱼等,同时禁止在航道内设置影响航行的渔具,以及向渔业水域排放渔获物或遗弃渔具。


第二十三条强调了捕捞许可证的重要性,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捕捞前必须依法申请,许可证上明确作业类型、地点、时间、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且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以确保作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省外单位和个人在云南省水域捕捞的情况,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需要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确保了跨区域作业的有序进行。


垂钓活动同样受到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垂钓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以保护渔业资源。而在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方面,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安全设施配备标准,同时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鼓励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


最后,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渔业船舶的强制检验制度,所有渔业船舶在下水作业前必须通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和渔业活动的合规性。




扩展资料

《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常委会公告第4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附则7章53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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